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居住并在一定时期内居住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对待、服务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 登记与信息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相关信息不得用于非管理目的。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社区组织协助开展流动人口登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条 流动人口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权益,不得因户籍原因受到歧视。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其享有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捷的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社区应当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流动人口管理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通过实施这一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够在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