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团体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团体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具体名称],英文名称为[具体英文名称],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具体宗旨],致力于[具体目标],为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具体业务1];
(二)[具体业务2];
(三)[具体业务3];
(四)其他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具体日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具体名称]
[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