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费使用范围:
2、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3、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4、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5、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6、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