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暂行办法(8页)】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招标代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服务单位。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为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编制、发布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协助签订合同等全过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
第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 收费标准与方式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可采取固定收费、按项目计费或按比例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固定收费适用于规模较小、内容简单的招标项目,收费标准应参照市场价或行业指导价执行,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第七条 按项目计费适用于技术复杂、涉及金额较大的招标项目,收费应根据项目工作量、技术难度、时间周期等因素综合测算。
第八条 按比例收费适用于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招标项目,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收取任何未在合同中列明的费用,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费。
第三章 费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收取的费用进行分类核算,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及发票,确保费用使用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向委托方报送费用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违规案例,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
- 未按规定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未如实开具发票或虚开发票;
-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 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