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区居民健康管理,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权益,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常住居民,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凡在本辖区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居民,均应纳入健康档案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2. 真实准确:健康档案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或遗漏。
3. 保密安全: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确保居民隐私不被泄露。
4. 动态更新:健康档案应随着居民健康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三、职责分工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随访工作。
2. 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健康档案宣传、信息收集和数据核实工作,配合医疗机构完成相关任务。
3. 居民本人: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完成健康信息采集,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相关资料。
四、档案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应包含以下基本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健康体检记录(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3. 疾病史、家族史、过敏史等健康相关信息。
4. 预防接种记录、慢性病管理情况、重点人群管理记录等。
5. 医疗服务记录、随访记录及健康指导建议。
五、档案管理流程
1. 建档:由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入户调查、集中体检等方式采集居民健康信息,建立纸质或电子健康档案。
2. 录入与存储:健康信息经审核后,统一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3. 更新与维护:定期对档案内容进行核查和更新,特别是对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等重点人群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4. 调阅与使用:健康档案仅限于医疗、预防、保健等相关业务需要时调阅,需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外借或泄露。
六、监督与考核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估和考核。
2. 对未按规定建立或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有助于实现居民健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推进全民健康促进工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