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及报废等全过程管理,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凡涉及上述设备的施工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管理职责
1. 建设单位: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对拟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和安全性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2. 施工单位:应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建立设备档案,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 租赁单位:必须保证出租设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提供完整的合格证明文件,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三、安装与拆卸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在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技术规范操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安装完成后,须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使用与维护要求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操作或擅自更改设备结构。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用并及时处理。
3. 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每次使用情况、检查结果及维修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信体系,限制其参与工程项目。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通过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提升全区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