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术语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后果的设施设备、作业活动或其他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2. 深基坑支护与开挖;
3.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4. 大型脚手架搭设;
5. 地下暗挖工程;
6. 高空作业平台;
7.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场所;
8. 其他经专家论证确认存在较高风险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
1.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并将结果作为编制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3.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其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4. 协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施工单位
1.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2. 对施工现场内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3.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监理单位
1. 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 参与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专业意见;
3. 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并跟踪处理进度;
4. 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反映当前阶段的安全状况。
四、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应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对于情节轻微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今后如遇新情况需要调整完善相关内容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订并公布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有关方面能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建筑施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