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载体,在户外空间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设施。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居民生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因素,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许可制度。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确保结构安全、外观整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或者违法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原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和整洁性,定期检查维修,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对未取得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旨在营造一个更加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让户外广告成为展示城市文化特色的重要窗口,同时也保障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出行安全。希望社会各界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