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医疗器械的企业。
第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体系;
(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
(六)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当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核准范围经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购进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以便追溯。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范围经营、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事项。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明确的各项规定,确保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天津市范围内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