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食盐和工业用盐等盐产品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盐业生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以及使用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食盐专营制度
1. 食盐实行专营制度,由政府指定的企业统一负责生产和批发。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食盐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
3. 食盐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质量安全保障
1. 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盐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确保来源可追溯。
3. 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产品,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市场监管与处罚
1.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盐产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盐业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内容为《盐业管理条例》的主要框架,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希望社会各界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促进盐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