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建设监理协会的工作和活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温州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温州市从事建设监理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行业专业水平;
(三)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反映会员诉求,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五)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七)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论坛等活动,拓展国际视野;
(八)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建设监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贡献。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优先获取本会发布的各类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同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经营所得;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本会在完成使命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在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温州建设监理协会
日期: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