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律师协会对会员投诉案件的处理流程,确保公正透明,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因执业行为引发的投诉案件的处理与公示工作。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公示工作,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同时保护被投诉人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投诉案件的受理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律师协会提出投诉,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被投诉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律师协会在收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对于受理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将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应保持客观、公正。
第七条 被投诉律师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情况。若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律师协会可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调查结束后,律师协会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四章 公示规定
第九条 经过调查确认属实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将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投诉事由、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 公示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在公示期内,若发现公示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向律师协会申请更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投诉案件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律师协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