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四川省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资金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项目。
第二条 收费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制定,并定期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具体收费标准将依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条 征收主体
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市州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执行征收工作。
第四条 使用方向
所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系统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同时也可以用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等方面。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截留或者挤占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未来如需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希望能够有效促进四川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美好宜居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推动这一事业向前迈进。